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专门经营或者代销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包括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除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外,不再从事对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分装以及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经营活动。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